目 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无)……………………………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无)………………………………………9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审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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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审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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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对市本级、各区、各开发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
负责对市本级、各区、各开发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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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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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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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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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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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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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各区委、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负责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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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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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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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区委、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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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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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中央、省和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本级投资和以市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本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依法审计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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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区政府、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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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使用中央、省和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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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市本级投资和以市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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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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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本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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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 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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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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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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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各区党政、市本级各部门和开发区(不含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对各区党政、市本级各部门和开发区(不含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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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负责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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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诉讼以及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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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诉讼以及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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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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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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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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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与各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
与各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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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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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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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开展审计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运用。 |
组织开展审计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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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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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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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市、区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
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市、区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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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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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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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对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检查监督权、处理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好对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监督,包括财政、金融、政府投资、企业、行政事业、社会保障、环境资源、经济责任、农业等审计监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区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审计监督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审计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 组织开展审计质量检查或者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区审计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进行自查。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审计档案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海口市审计局相关部门、区级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口市审计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一)审计监督主体不合法的;
(二)审计监督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审计监督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审计处理处罚过当的;
(七)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审计机关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应当依法依规并按照方案实施。非涉密或紧急情况下,应事先通知被检查监督单位,被监督检查单位或相关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
(二)监督检查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审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海口市审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审计监督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海口市审计局相关部门、区级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审计监督的;
(二)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审计监督的;
(三)在审计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或审计工作秘密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
(五)以其他方式代替审计处理处罚的;
(六)依法应当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处理处罚代替的;
(七)阻碍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审计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主要违纪违规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审计监督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区级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审计监督过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审计监督行为改变的;
(二)被审计单位或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审计监督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审计监督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