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审计厅监督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解读
2021-12-27 16:50:00 来源: 海南省审计厅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海南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也提出“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性手段。探索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拓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免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有关法治建设任务部署,省审计厅起草制定了《审计监督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二、起草过程

  《免罚清单》起草过程严格遵循司法部门的有关要求,广泛征求一线审计人员和审计执法相对人,即全省各级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意见。共收到全省各单位各部门反馈意见共23条,其中反馈无意见15条,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8条。经研究论证,我厅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3条。经厅法制审核机构及法律顾问审核、法核及风险评估,确认《免罚清单》的条款内容明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要件要求,具备可操作性,且可能引起的社会风险较低。

  三、主要内容说明

  《免罚清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三种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和免罚情形。为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和体现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免罚情形的适用必须严格同时满足:“初次违法”“金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以此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海南省审计厅法规审理处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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