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海府办规〔2021〕1号)的政策解读
2021-01-04 11:05:00 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关于《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20207月16日《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以来,项目推进过程中仍存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备能力的市属国企是否能承担项目业主、财政是否可实现非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等问题亟待解决,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调整。主要围绕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分级切块管理改革这一主线,从而引申出各园区、辖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此制度安排下,一是应根据切块的资金预算做好分领域的项目谋划生成和前期工作,提出年度项目清单及需求,结合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统筹资金使用;二是强化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基于项目属性及“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考虑,自身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及管理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选择项目代建或由市属国企承担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则可以从项目的实际管理中跳脱出来,更专注于领域内的项目谋划及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职责。

、修订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5、《政府投资条例》

6、《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7、《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8、《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9、《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五网”建设项目简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琼府办【2016】257号)

11、《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府【2019】64号)

12、其他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修订过程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赴深圳、广州、河源等地考察调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借鉴学习有益经验和先进做法,在探索实现项目业主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思路下,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及现有市财力规模,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规定》。

2.202011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共征求20家单位意见,在充分采纳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管理规定》,形成了《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通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对《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公示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129日届满,未收到反馈的意见或建议。

3.2020年11月17经市政府专题会议通过,2020年1216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

四、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规定》(修订稿)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主要是以增加市属国企作为项目业主以及实行财政资金分级切块管理为主线,从而进行部分条款的调整。与原《管理规定》对比,主要修改的内容体现如下:

(一)参照《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结构框架,将原章节“第二章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调整为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三章计划储备与制定,重新调整并优化了章节条款顺序,使得逻辑条理更为清晰。

(二)在“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进行财政资金实行分级切块管理的原则性表述,奠定了此次修改主线的基调。在第三十九条中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也相应发生变化,各园区、辖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依据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统筹拨付给最终收款人,从而优化了资金拨付流程,提高了资金拨付效率。

市财政部门应配套研究,优化财务支付制度,理顺市属国企作为项目业主后续资产移交、登记等管理关系及改革实施路径,提供相应的财务制度保障。

(三)拓展项目业主承担主体的范围,在第七条中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均可承担项目业主,并在第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细化项目业主的职责。

这一修订将促成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转变:一是提高项目谋划能力,在项目生成策划阶段,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领域项目建设、投资需求,明确功能定位,加强前期项目谋划能力,加快推进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储备更新及前期工作,做好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实现计划执行与资金预算的高匹配度,从根源上改善“让项目等钱”,而不是“钱等项目”;二是加强项目建设综合能力,不论是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建设、选择代建或是建议由市属国企担任项目业主等建设管理模式,行业主管部门从监管主体角度应具备建设管理综合能力,统筹协调好与代建单位、市属国企(项目业主)或建设管理第三方的关系;三是提高项目的谋划实施及切块资金的统筹监管能力。

(四)推行多种建设模式,取消了原《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以批复可研的建安费1000万作为实行项目业主自行建设或代建的界线,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自行建设、代建或委托市属国企作为项目业主进行建设管理;概算包干作为代建项目可推行的一种模式,在《管理规定》中将不再详述,而是视项目具体情况通过签订概算包干合同再另行约定。

(五)为确保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及普遍指导性,重点突出了各园区、辖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分级切块后的项目建设、资金统筹等相关监管职责,为避免规范性文件间内容重复,取消了原《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代建单位的职责及其他相应具体的代建内容,由项目业主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或视情拟在后续制定的配套性文件《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予以具体明确。

(六)根据各相关单位意见和现行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调整及分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再次进行调整,有效理顺了各部门的管理关系,如借鉴广州、深圳、上海等地的做法,将涉及初步设计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环卫局、市林业局、市交通港航局等)予以明确,市发改委负责审批概算,审批事项、权限及主体发生了变化。

(七)突出“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和审批程序,简化手续、节省报批时间。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中集中明确了各种适用于简化流程的情况,主要有:1、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合并审批流程;2、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直接办理设备购置;3、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4、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五网”项目可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

(八)根据财政资金分级切块改革思路,在资金安排管理中进一步优化、简化了资金拨付流程。

1、明确开工前的前期费向发改申请,项目开工建设后的剩余前期费用与工程进度款一并纳入部门切块资金预算统筹,由各园区、辖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按工程实施进度予以拨付,强化了各园区、辖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统筹切块资金的自主性,避免了财政多头拨付和资金到位滞后的情况;

2、鉴于国家建设部用工程质量保函代替工程质量的要求,项目不再设质量保证金。为避免因扣除工程质保金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影响农民工权益,拟对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工程余款支付进行修改,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扣除建设管理费的10%以外,余下部分全部付清,剩余的建设管理费待完成资产移交和登记后再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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